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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考核命名办法
2008-4-1 14:27:10 新闻来源:

为了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推动我省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活动深入开展,规范申报考核命名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市、县人民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创建目的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自查基本达到《陕西省卫生城市标准》《陕西省卫生县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六项指标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生活污水处理率;
   生活垃圾处理率;
   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月平均值;
   人均绿地面积;
   农村改水、改厕普及率;
   除四害其中三项达到省爱卫会规定标准。
     二、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
   (二)县级市或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省级卫生县城(区)”须通过所在市爱卫会对其进行初审认可后,再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
    1、基本情况(1)自然概况;(2)申报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3)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设置情况;(4)卫生基础设施(垃圾、粪便、污水处理、环保、绿化、除四害等)建设规划、设计运行及相关统计资料。
    2、工作状况(1)市、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包括政府主要工作部门的实施方案);(2)市、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工作情况汇报;(3)对照《标准》分项自查评估统计汇总表;(4)上一级爱卫办除四害达标考核意见。
   3、法规通告(1)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布与创卫工作有关的法规、通告、规章、办法等;(2)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
   4、市辖县(区)申请报告,须有所在市爱卫办初审意见和推荐报告。
   三、调查研究
   省爱卫会接到市、县(区)申请报告后,由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的是了解申报市、县的基本条件达到《标准》的情况和日常卫生管理现状。
   四、考核评审
   (一)省爱卫办根据调研的结果,对具备条件的市、县(区),适时组织考核评审。
   (二)省爱卫办负责组成“省级考核评审团”,其成员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考核评审依据《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检查、问卷考核、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四)公示:对申报市、县(区)在考核评审后,通过媒体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评议。

五、命名
   省爱卫办根据考核评审结果,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由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奖励。
   六、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应保持先进,珍惜荣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长效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上报省爱卫办。
   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不实行终身制。省爱卫会每两年组织对己命名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复查,经第一次复查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建议省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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