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职业卫生审查、健康监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五、凡咸阳市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对2006年10月1日以来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及时逐项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申报表》(可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索取样表,或在咸阳卫生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xyws.gov.cn),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并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咨询电话:33550850
咸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