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合疗办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疗办(经办中心),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方便基层医疗单位和参合农民患者的转诊救治,规范患者就诊秩序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根据省、市新农合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相关申报程序和实地考察,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核工业215医院、省二纺医院、中铁二十局同景医院、咸阳彩虹医院、中铁一局中心医院、中铁七局医院、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省水电医院、咸阳市精神病医院、咸阳市秦纺精神病医院、咸阳市口腔医院等13家医院被确定为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这次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原各县(市区)确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废,今后各县市区不得自行确定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合疗办要向参合农民充分告知本通知精神,使当地参合农民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并按规定纳入补助范围。各县市区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取消行政审批,充分尊重患者就诊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不得强迫留置患者或者人为设置患者的转院障碍,要保证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院的就诊与报销。为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今后除急诊和外出打工者等特殊情况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支付,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以保证参合患者诊治安全和合疗基金安全。
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和县、市新农合定点医院,要对转往市级定点医院的患者或家属告知转诊中及出院时应该注意的事项,避免参合农民患者反复跑路。同时,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要做好转诊至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本县(市区)参合农民患者返回后对市级定点医院的满意度测评工作(附表1),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满意度测评表汇总后(附表2)报市新农合办,以便市新农合办对所有市级定点医院进行考评,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工作在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新农合办。
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咸合疗办发[2007]18号)的规定和市新农合办制定的各项新农合相关文件要求,为全市新农合参合农民患者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附件:咸阳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表1:参合患者对市级定点医院满意度测评表
附表2、参合患者对市级定点医院满意度测评结果汇总表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咸阳市中心医院
核工业215医院
铁二十局同景医院
省二纺医院
咸阳市彩虹医院
铁一局中心医院
铁七局医院
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
省水电医院
咸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专科)
咸阳市秦纺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专科)
咸阳市口腔医院(口腔疾病专科)
附表1:
市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满意度测评表
医院名称: 患者姓名: 测评时期:
1、您对这家医院医疗质量满意吗?( )
①满意 ②一般 ③不满意
2、您认为这家医院收费合理吗?( )
①合理②一般③不合理(哪方面不合理 )
3、您对这家医院的医护人员服务态度满意吗?( )
①满意 ②一般 ③不满意
4、您对这家医院的服务条件满意吗?( )
①满意 ②一般 ③不满意(哪方面不满意 )
5、您对这家医院新农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满意吗?( )
①满意 ②一般 ③不满意(哪方面不满意 )
(此表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保存,于每年11月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汇总后,上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此作为评价市级定点工作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