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卫字[2006]3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局管各单位、民营各医院:
按照卫生部的部署和省卫生厅2006年度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计划安排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陕卫统发[2006]338号)要求,拟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不含军队和武警医院)。
一、检查内容
1.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医院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专职统计人员和专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年初计划、年终总结,卫生统计是否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等。
2.数据库建设及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05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统计工作,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各类年报数据库,各基层单位的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县级及以上医院、企业职工医院的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库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医院、乡镇卫生院各类数据的原始资料登记,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的各类登记表册、保管情况等。重点对妇幼保健院的妇幼卫生统计和各种原始登记表、上报报表进行检查。
3.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三、检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安排好辖区内各单位的自查工作,查漏补缺,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管理。
2.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局管各单位将检查结果于9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秘书科。市卫生局将在9月中下旬对全市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局管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据《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自查、重点抽查,对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使统计执法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工作的全面性。
咸阳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