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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2007-3-30 1:00:29 新闻来源:陕西卫生网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编办发〔2006〕126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协商一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   西          

                         陕   西          

                         陕   西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2、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3、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健全网络,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4、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

5、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二、   机构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按3-10万居民或一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形式。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对符合设置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以指定就近的公立二、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市、区政府应建立、补充和完善,或引进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   职能配置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3、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   编制配备

1、核编范围。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2、核编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各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摸清现有卫生资源,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布局规划,涉及一级、二级、企事业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的,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区编办会同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数额提出意见,市级卫生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报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3、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4、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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