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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
2007-3-30 0:59:08 新闻来源:陕西卫生网

陕中医发〔2006〕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方便群众就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

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6年各设区市选择辖区内1-2所中医药基础条件区级中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中医药服务规范化试点建设。到2010年,全省设区为省服务机构都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设备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三)各设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等其他基本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政府举办的市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等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级中医院在保留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

(四)各设区市、区、县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诊室、中药房,配备中药饮片和中医药,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应按需求合理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配备一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各级公立中医医院都要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指导,主动承担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任务,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

(六)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要在社区居民中,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科普活动,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要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亚健康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对诊断明确的一半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特别要积极应用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

四、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七)各社区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院校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其中,对申请注册中医药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进行岗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并逐步与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合起来。

(八)省级各设区市要依托现有中医教育、医疗资源,建设一批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要利用陕西中医学院的教学力量开展中医类全科医师的师资培训工作。省、市级中医医院要建成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培训基地,全面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九)各设区市、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把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统一安排,统筹发展。在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

(十)各设区市、区(市)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时,要考虑中医药的特点,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各级中医药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推广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各社区市、区(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作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要将中医药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十二)加大对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为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各设区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人员培训投入,逐步解决本地区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〇〇六年十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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