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以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原则,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为目的,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人力资源,多途径、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及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二、人员分流和未聘人员安置
人员分流和安置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和地区为基础,采取有力措施,探索多种形式,开辟新的就业渠道。
1、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卫生单位工作,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地、市、县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方工作,促使人员合理流动。
2、组织、鼓励未聘人员学习培训。为适应新岗位要求,提高就业能力,扩大再就业范围,未聘人员应主动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单位要认真组织,提供信息、帮助和指导未聘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学习成绩优秀的可优先聘用。
3、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要转岗分流,竞聘其它岗位。
4、清退临时工,由未聘人员替代。
5、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联办各种经济实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6、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个别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退的,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7、鼓励未聘人员调出。未聘人员申请调离,单位可给一年的联系调动工作时间,期间暂按待岗人员对待,在正式办理调离手续后,单位按一年时间补齐所扣基本工资。
8、在这次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次聘任期间,允许职工提前离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干部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者,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提前离岗后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照发,无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为合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调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提前离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9、未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辞职。被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省人事厅《陕西省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陕人交发[1991]121号)的规定执行。
10、单位应给未聘人员一年的待岗期。待岗期间的待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可组织未聘人员学习政策及有关知识,安排他们做临时性工作。凡不服从组织安排,转岗调剂安置时拒聘,限其三个月内辞职或调离,逾期未办理辞职或调离手续的,单位可按规定予以辞退。辞退费按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陕人调发[1992]178号)规定办理。
11.未聘人员待岗期满后,仍未聘用者单位可将其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两年,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两年后仍未就业上岗,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比照陕西省有关辞退的规定予以辞退。没有托管条件的地区、单位按以下办法解决: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原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要求
1、 人员分流、未聘人员妥善安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单位都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大胆探索,力求突破,要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分析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2、卫生事业单位各级组织都要敢于负责,深入细致地做好人员分流和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未聘人员要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竞争新的工作岗位,努力在新的领域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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