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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2-26 11:02:23 新闻来源:

咸合疗组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办(经办中心),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了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特制定《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依据《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意见》(陕合疗组办发〔2007〕2号)及《关于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合疗组办发〔2007〕2号)精神,按照《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估纲要》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全面掌握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全市新农合工作的管理水平,促进全市新农合工作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考核方法

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对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用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查阅资料、走访农户、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三、考核标准

1、政府重视,管理机构健全,资金配套及时,办公经费到位。

2、农民自愿,参合率高,特困人群及时得到合理补助。

3、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并得到合作医疗合理补助,农民受益明显。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不断得到改善,服务能力与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得到保证。

5、经办机构政务公开,手续便捷,服务公道,工作效率高,信息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6、新农合资金筹集及时、有效,切实做到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监督有力、安全管理。

7、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医疗机构满意的目标。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各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年,定期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防范和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2、编制部门批复设立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能满足工作需要。县市区政府为合疗经办机构提供办公场所,配备相应办公设备。

(二)制度建设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出台新农合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等文件,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了基金管理制度、报销补偿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药费用控制制度,监督、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工作制度。

2、制定基线调查方案,开展基线调查,并依据基线调查结果制定和调整切实可行的补偿方案(包括二次补偿方案、健康体检方案),并按省、市合疗办批复意见修改备案后颁布实施。

3、适时调整、完善补偿方案。

(三)宣传动员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工作,达到农民人人知晓;举办培训班对基层干部、医务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参合与筹资

1、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年缴费不低于10元,无强迫农民缴费或由个人、集体垫付现象。按时发放合疗证。

2、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及时;无虚报数字及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现象。

3、农业人口参合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人数计算,参合率=实际参合人口数/农业人口数×100%)。

4、本年度参合率与上年同比呈上升趋势  。

(五)基金管理

1、已设置家庭账户的,应合理支出家庭账户资金。

 2、基金支付由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双印鉴审批。

  3、及时审核报销农民的医药费用,无拖欠及违规报销现象,报销程序简便易行、方便农民。

  4、基金收支平衡。

5、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专户储存、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6、开展定期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无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合作医疗基金现象。

(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标准、程序确定定点医院,制定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并签定服务协议;定点医院按照用药目录和诊疗规范执行;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应按省市合疗办批准的管理办法执行。

2、县经办机构及定点医院制定有效的医药费用控制措施,能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工作,及时结算。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全院职工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坚持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一对一”的新农合政策宣传,且病人入院三日内完成“一对一”宣传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规范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

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药品费占总医药费用比例小于45%;自费药品占总药费比例小于10%,并有知情同意书;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低于前一年次均住院费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主管医生不得让参合农民在药店购买药品,以降低患者自费药品比例。

6、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无乱收费现象。单病种收费不应有超定额收费、门诊收费检查等情况。

(七)监督工作

1、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设立新农合投诉渠道,设立举报箱及投诉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开。

2、参合农民补偿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坚持每月在县、乡镇及村务公示栏、定点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工作要求按市新农合办(2007)24号文件执行)。

3、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农民新农合投诉问题受理及解决情况。

4、参合农民向省市投诉举报处理及时

(八)农民受益

1、合作医疗受益面(合作医疗受益面=(年度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总人数+门诊慢病补偿总人数+免费体检总人数)/实际参合总人口数×100%)

2、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查阅资料,了解新农合参合群众受益程度(住院平均补偿比例=住院累计补偿总额/住院医药费总额×100%)。

(九)信息管理

1、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严格履行逐级审签程序,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表,数据准确,无迟报、漏报、错报现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档案资料记录准确,保存完整。

3、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市合疗办至少报送一次工作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新农合工作运行分析。

4、临时性报表在要求时间内及时报送,数据准确,无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5、按时参加有关合疗会议,完成交办临时性任务等。

(十)医疗救助

1、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做到组织有力,资金到位,服务及时。

    2、对低保户、五保户等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给予资助。

(十一)农民满意度

    每年组织开展1~2次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的满意程度、对新农合补偿程序和经办机构工作的满意情况以及对新农合政策和工作的总体满意程度调查。

     五、综合评价

    为做到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在结合日常工作考核和农民民意测评的基础上,市级考核组年终对各县市区整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满分100分)。依据汇总得分,进行三个等次的评价。得分在86-100分为优秀,得分在70-85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为不合格。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不合格县市区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改正,并组织进行再次考核。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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