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根据《咸阳市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属市管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均应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依 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公共场所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2.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经营场所(包括仓库)产权或租赁合同;
5.卫生管理组织名单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6.公共场所平面示意图;
7.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或消毒设备清单;
8.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证号,发证日期);
9、公共用品、用具抽样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10、现场监测报告复印件;
11、游泳场所还需提供泳池水质净化、加消毒药剂程序。
12.其他:
注:1、所有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负责人)逐页签名;
2、凡要求提交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收件人核对;
3、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注册序号、名称、页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申办程序
一、申报及受理程序
咸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决定:
(一) 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三) 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者,视为未申请。
二、审批程序
正式受理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验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单位予以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发证。
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发证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按陕价费发(1997)93号执行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 址:咸阳市咸通北路(玉泉路防洪渠什字北300米路东)
联系电话:029-3355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