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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卫生局印发《咸阳市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11-14 11:38:02 新闻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咸阳市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8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咸阳市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卫生局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西部强市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综合考评的原则,以评价卫生工作的社会效益为重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努力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工作实绩。

第四条  考核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咸阳市卫生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考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 局直各单位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每年下达一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局领导班子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本科室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服务基层: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单位科学管理、培养人才、开展业务,解决实际工作困难。

3、机关建设:科室管理、效能建设、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局直医疗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惠民病房、药品招标、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医疗费用;

2、社会公益服务:卫生支农、卫生扶贫、救灾防病;

3、平安医院建设:医疗投诉、信访办理、综合治理;

4、事业发展:医疗工作量、医疗质量、科研学术、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5、班子和人才队伍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条  局直预防保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预防保健重点工作和卫生局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服务基层: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业务指导、救灾防病、卫生扶贫;

3、安全稳定:社会投诉、信访办理、综合治理;

4、能力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科研学术、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5、班子和队伍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一条   局直其他单位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1、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事关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卫生局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安全稳定:社会投诉、信访办理、综合治理;

3、班子和队伍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

第十二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评价和全局领导干部大会评价。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主要采取月报告、季分析通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别在当年7月和竖年第一季度进行,在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考核预报、工作报告大会、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评价、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职工大会评价、综合分析等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预报。在被考核单位进行事前预告。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大会。接受考核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参加会议人员:

1、局机关科室:机关全体干部、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

2、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中层干部及护士长,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干部代表;60人以下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表》,参加工作报告大会的全体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各科室、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  服务对象评价。考核组召集局机关科室或局直单位的服务对象代表会议,通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与会人员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社会评价表》。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局机关科室为科室负责人、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局直各单位为领导班子成员、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中层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  查阅资料。查看局机关各科室或局直单位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一步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根据需要,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一般查看与重点了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实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考核组可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数据、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全局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召开全局领导干部大会,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表》(附件3)。参加会议人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县级离退休干部代表、局机关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附件4),并写出考核报告。由局考核办汇总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评结果。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别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植的85%)。

1、局机关科室:工作任务完成75分,服务基层办实事10分,机关建设15。

2、局直医疗单位: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10分,社会公益服务15分,平安医院建设10分,医院发展50分,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15分。

3、局直预防保健单位:工作任务完成50分,服务基层办实事10分,安全稳定10分,能力建设1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4、局直其他单位:工作任务完成75分,安全稳定10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二)各方面评价总分为100分(占整个考核分值的15%)。

各方面评价中三项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40%的权重,服务对象评价占30%的权重,全局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占30%的权重。

第二十四条  对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单位,在综合分中加3分;整体工作受到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2分。主要工作在全市排位处于最后一名的局直单位,在综合分中减3分,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局机关科室、局直单位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良好等次名额掌握在40%左右。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治理商业贿赂、环境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或招商引资未完成任务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等次由局考核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市卫生局党委会批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局党委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得分排在最后一名和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要对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进;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局直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组织和参与考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各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政、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予以复议,并将意见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卫生局原确定的其他年度考核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科室要向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九条  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促进工作落实,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十条  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市卫生局考核办将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到各县市区考核办,纳入各县市区目标责任统一进行考核。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卫生局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并由局考核办将相关情况以简报反馈各县市区考核办。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经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对有关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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